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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圈L男歌手住院创收不够,解除合同是

来源:演出 时间:202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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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N公司与L男歌手签订了《演艺经纪及唱片制作之合同书》,由N公司担任独任的经理人公司。

这个合同期限5年,有两项收入“对赌”条款:

如果在一年半的时间内,L男歌手收入低于6百万,就有权选择是否终止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反过来,如果五年收入超过5千万,则合同期限再顺延三年。

再加一条收入分成比例条款:演艺业务获得的经济收入,N公司抽三成,剩下归L男歌手。

还有一条免除表演酬金的条款:只要是由N公司投资制作、由L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音乐电视片,公司可以白用,不用再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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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方要做的具体事情上,合同上有这些规定。

在艺术成果方面:N公司至少每年制作发行一张专辑,收录10-12首歌曲;每年至少做一次全国性的大规模宣传;演唱的每首歌曲都会拍摄音乐电视片;

在人员服务方面:N公司聘任B某作为艺术指导,协助处理演艺业务;此外,还安排一名专职经纪人;每次外出演出,至少安排一名随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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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天上也不会白掉馅饼下来。

与之相对的是相应的义务:

第一,L男歌手要将所有有关演艺事业的事宜都交给N公司全权处理,无条件接受其正当的管理和安排,参加安排的演艺活动。

第二,没有N公司的书面同意,L歌手不得参加任何第三方安排的演艺相关活动,要是本身接到了什么活,都要交给公司,让公司代表去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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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刚签了一个月,L男歌手就因患急性前壁心肌梗死,住院治疗后出院。当时,凤凰网刊登新闻报道《L病后首度敞开心扉感谢R翻唱XXXX》,透露了L住院治疗的消息。

没想到,刚出院一个月,L就又因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再次入院治疗,最后又出院。

等到来年,也就是年,L男歌手陆续参加了公司为其安排的MV拍摄,辽宁教育青少频道《最美童声》节目录制。

此外,还有赴开封进行商演,参加新品发布会并演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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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到了年9月,L男歌手因冠心病陈旧性下壁心肌梗死入院治疗,并进行了冠脉支架手术,直到同年10月底身体状况好转后,才陆续参加N公司安排的各种工作。

累计这么算来,L在合同履行期因心梗住院治疗三次,住院共计18天,在出院后因休息也不能立即开展演出工作。

在合同生效后,至少休息了四个月的时间,在此期间因身体问题不能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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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遇到问题,很多合同上的事儿,双方就掰扯开了。

L男歌手提出,歌曲录制时间晚,数量也不够。N公司反驳道,录制歌曲需要视身体状况来定,过错不在公司。

L又提到,在拍摄某部MV期间,N公司没有承担制作音像制品的相关费用,没有向出租人支付拍摄场地、狼群租赁费,以及其他协助人员的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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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还得插播一个故事,就是L男歌手能和N公司签约,中间其实是B某在介绍撮合,并担任了名义上的艺术指导。

实际上,B某并不做具体工作,负责演艺业务的沟通和协调,在L赚钱的时候每月拿一万块的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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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年2月,N公司与B某签订过一个《L歌手项目利润分红协议书》,如产生利润B某就有10%分红,每年结算一次;

由于以前已经付过元的收益,故项目利润在未达到元之前不予分配。

但L站出来说,是N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仅向B某支付了3个月劳务费。

B某出庭作证表示,这元是3个月劳务费,与分红协议中的分红利润是两码事。由于N公司未再支付劳务费,其无法继续担任L的艺术指导。

N公司却说,自家公司从未向B某表示,不再聘任其为L的艺术指导,之所以未继续支付劳务费,是因为L长期休息而未产生项目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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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看着合作不下去了,L男歌手要解除合同。

年4月27日,L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认为一年半的期限已经到了,但是6百万的目标没有完成,自5月1日起合同解除。

N公司承认,于年5月1日左右收到了该解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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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29日、30日,L在陕西咸阳和内蒙古赤峰两地,参加了相关演唱活动。

5月1日,11日,26日,L男歌手又在浙江、江苏等第参加演出,或者举办演唱会。

公司认为,你未经其同意就参与上述演出活动,这构成了违约。但L却说,4月29日、4月30日的两次演出未收取任何报酬,5月1日以后参加的商业演出,合同早就已经解除,自己并不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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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年7月,N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结果是L所带来的项目创收万。按照合同约定,向L歌手分配了万。

L承认相应的收入,但认为这家事务所没在司法局备案,并且公司没有提供报告中所列费用的票据,所以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又没有提交相反的证据加以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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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个不那么恰当的比喻:牛不饮水,你不能强摁牛头。

这类合同人身属性较强,不适宜强制履行,双方都同意解除合同。双方的焦点,最后就落到了:谁该赔谁钱,到底赔多少?

公司要歌手赔钱,一共是万。

第一项:发解除函前三次违约,一次私自拍摄MV、两次私自参加商演,每场10万共30万,公司按照三成比例应得9万。算违约方的双倍赔偿,应赔偿公司18万。

第二项:擅自解除合同,明确不再履行合同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应赔偿损失违约金,按前一年的演艺总收益算。

根据《审计报告》,截止年5月1日,加上三次演出30万,演艺总收入为万。

考虑到生病住院,仅有9个月能正常履行合同,按照9个月算月均收入,再乘以12个月,“前一年的演艺总收益”为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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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要公司赔钱,违约金万+经济损失万+精神损害赔偿万。

第一项:前一年的演艺总收入万元,按这个标准算违约金。

第二项,年总收入为万,按履行的5个月折算,再算上发出合同解除函后至其提出反诉请求期间为1个半月,以月均演艺收入乘以一个半月计算其经济损失为84万,双倍就是万,但自己仅主张万。

第三项,至于精神损害赔偿,依据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进行估算为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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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的焦点问题来了,二审法院是这样的观点:

第一,根据心梗患者的身体状况,结合演艺工作的强度等日常生活经验,以及高度盖然的证据标准,可以认定L男歌手在合同生效后,至少休息了四个月的时间。

第二,尽管发生了上述特殊情况,但在没有明确约定或未通过谈判等环节确定的情况下,发函解除合同不构成根本违约,但仍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一般违约行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既然不构成根本违约,那么按照前一年演艺总收益来计算赔偿是不对的。在歌手患病后,公司既然已经认识到合同约定的收入无法完成,那么就有义务与歌手进行协商,变更合同并协商确定工作计划。

但是,公司怠于履行该义务,对合同的解除就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考虑歌手违约情况、公司怠于履行协商义务等因素,酌定歌手赔偿公司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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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其他的几个小问题:

第一,B某担任艺术指导的工作内容并不明确,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N公司曾表示不再聘任柏冬松,况且公司是否向B某继续支付报酬,跟第三人歌手及演艺合同没有关系。

第二,对于拍摄MV的场地租赁费、狼群租赁费以及协助人员报酬等事项,均应当由公司与第三方结算。N公司是否支付上述费用,也仅涉及其与第三方的事宜,与歌手及演艺合同也没有关系。

(况且,上述费用并未产生,你又没有替公司支付,吵吵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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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秋波,大连理工大学工学学士,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法律职业资格。辽宁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从事商业经济研究与行政执法工作。

杨秋娅,西南大学民商法学士,云南财经大学法律硕士。

北京京师(昆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陆骏秋,合肥工业大学管理学学士,北京尊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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