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怎么办理,是本文主要内容。在北京创办网络公司有好的环境、不错的前景,当然竞争也是激烈的。随着互联网热潮的不断发展,多元化的服务产品总会层出不穷,比如去年火爆的数字藏品,今年的AI产品都是引领互联网的头部热门领域。开企业就要办理相关资质,今天小编就跟您分享下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办理。也称为文网文、网文证。可用于数字藏品及AI相关领域。
一、什么网站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只要您的网站有提供以下文化产品服务,就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一个是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点播、使用或者下载等服务,这种情况是要办理文网文证的。
其次是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服务,也需要办理。
最后是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网络表演等服务。以上小编介绍的三种情况是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
1、直播、短视频
2、游戏产品(虚拟货币交易/虚拟货币发行)已经停止申请、续期
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以客户端、网页浏览器和其它终端形式运行的网络游戏,以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单机版游戏。其他终端,是指移动电话、个人数字处理器、联网的游戏机和接入信息网络的各类信息设备。
、音乐娱乐产品
网络音乐活动是指网络音乐娱乐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以及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网络音乐娱乐产品的在线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服务。
4、动漫/动画产品
动漫产品分为动画产品和漫画产品。动画产品指动画电影、动画电视剧、动画短片、动画音像制品,影视特效中的动画片段,科教、军事、气象、医疗等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漫画产品是指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网络动漫产品是指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动画、漫画作品,包括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但不包括互联网上的动漫电影、电视剧,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
5、展览、比赛活动
6、演出剧(节)目
演出剧(节)目和表演是指演出单位或个人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环境下所举办的文艺表演活动,主要包括综艺晚会、音乐剧,实景演出,演唱会、音乐会、话剧、歌舞剧、戏曲、综艺、魔术、马戏、时装表演、民俗文化舞蹈等。网络演出剧(节)目和网络表演是指将演出剧(节)目和表演过程通过数字化录音、录像等表现形式,以互联网或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录音、录像作品。
7、艺术品
艺术品又称美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网络艺术品是指将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通过数字化图片或数字模型等表现形式,以互联网或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二维平面图形或三维数字模型作品。
二、北京企业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条件
1、符合申请事项定义。网络表演指以网络表演者个人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等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不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管理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际经营事项与申请事项相符。
、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申报企业不得含有外资成分。
三、北京企业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材料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申请表(网上办理,免于提交)
2、公司网站域名登记证书
、业务说明
四、北京企业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1、申报受理
相应文化行政部门在接到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核对,如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缺失等问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按要求补充完整之后,方可受理。
2、审核
相应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每项材料及其运营的网站进行认真的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或者运营行为,应当一次性告知运营单位进行及时整改。
相应文化行政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编号
相应文化行政部门应将审核通过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的申请表填写三位数编号并加盖公章,上报至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由文化部市场司进行统一编号,并下发全国编号。
4、制作许可证
相应文化行政部门应按照文化部要求的标准规格和统一编号制作许可证,并将许可证复印件上报至文化部备案。
5、公示
相应文化行政部门应在本部门网站对同意设立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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