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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之约布局扫黑除恶办案攻坚战最高

来源:演出 时间:2023/1/25

10月过半

一连数天的云南昆明

会场外阴雨绵绵

会场内的研讨学习热火朝天

10月19日至22日,全国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工作推进会暨涉黑涉恶案件出庭公诉专题培训班在云南昆明召开。

“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入决战决胜的关键阶段,截至三年为期的时限不足3个月了……”在10月19日全国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工作推进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国庆的发言带着一些紧迫感,有着对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提出具体要求的务实。

周密部署,雷厉之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两年多以来,检察机关扎实践行着最高检党组向全国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落实依法治国应有之义,充分彰显检察责任担当,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行百里者半九十。此次推进会的召开,以及推进会后涉黑涉恶案件出庭公诉专题培训班的举办,是最高检依法推进“六清”行动和谋划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工作的一次研究部署,更是对全国检察机关压实责任再出发的积极鞭策。

依法严惩

持续加强办案攻坚

全面推进“六清”行动

今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导,认真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扫黑除恶的决策部署,以“六清”行动为抓手,在收官之年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持续推动专项斗争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数据显示,今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涉黑恶犯罪件人,起诉涉黑恶犯罪件人,其中起诉涉黑犯罪件人。一季度前,受理审查起诉涉黑恶案件清洁率达99.9%;9月底前受理审查起诉涉黑案件清结率达97.1%。全国扫黑办及最高检挂牌督办的件案件中,已起诉件,生效判决92件。

在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特别是在“六清”行动中,各地检察机关创制了一些新方式、新“战”法。培训期间,河北、山西、山东、云南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就如何依法推进“六清”行动、谋划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工作进行了现场经验交流。

河北省检察院与省法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定《关于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中改变黑恶定性的报告流程规定》,规范涉黑恶案件改变定性的报告流程。

山西省检察院制定《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实施办法》,做到同步进驻、同步引导、同步审查、同步协调、同步跟进。

山东检察机关坚持把全面阅卷作为核心和关键,重点在组织层级、人员稳定性等容易出现取证欠缺、认识分歧的方面,紧扣“四个特征”的证据标准,从严审查。

云南检察机关摒弃就案办案思想,突破以往跨国有组织犯罪多按普通共同犯罪处理的局限,深入挖掘案件背后隐藏的黑恶犯罪线索,精准打掉了一批盘踞在境外的黑恶势力。

“同步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工作推进会和出庭公诉专题培训班,就是让各地检察机关在精准领会中央扫黑除恶最新部署的同时,相互交流经验,取长补短,对黑恶势力认定、庭审突发情况应对及其他分歧阻点,有更多更好的解决办法。”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扫黑办主任苗生明表示。

会议现场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六清”行动将持续到年底,检察机关接下来还要重点做好哪些工作?

在这次推进会上,陈国庆强调,要持续加强办案攻坚,努力完成“案件清结”任务,履行深挖彻查责任,推进“伞网清除”,依法高效处置涉案财产,精准铲除“黑财”,坚持以案促治,把源头治理作为扫黑除恶治本之策。

精准认定

办案标准不降低

严防“凑数”“突击”

“要坚持办案标准不降低。越到收官阶段,越要把握好法律政策的标准,依法推进案件办理,严防‘凑数’‘突击’。”这是郭声琨书记在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三次推进会上提出的要求,可谓切中了实践中最关键、最考验办案检察官的难点和要害。

在19日上午的全国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工作推进会上,陈国庆再次强调,要严把案件质量关,切实守住“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的底线。

依法规范办案,既不降格处理,也不人为拔高,方能体现司法的严肃性。

会议现场

根据刑法第条第5款规定,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当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然而,实践中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并非4个特征都很明显。为此,最高检第一检察厅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周川,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车浩从依法精准认定角度为学员进行授课。

“检察机关切切实实发挥了严格审查把关作用,有些案件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几句真诚简单的开场后,周川从涉黑恶犯罪有关规定的沿革讲起,并逐条细致解读了“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赵慧对周川提到的“黑恶势力造成的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不同于案件的社会知晓度”印象深刻。“正如周法官所言,一起黑恶案件的定性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都将产生重要影响。这也要求我们必须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坚持法定证据标准,严格依法办案。”

车浩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套路贷问题以及刑事司法理念的更新三个角度,着重从思考方法层面进行了生动讲授。“车浩的讲授没有复杂深奥的法理,没有脱离办案一线,而且简明扼要地抓住关键的要素,听后感觉清晰明了,回去办案就能用上。”安徽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赵旭表示。

在进行经验交流时,河南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刘英旭提及,省院在把关过程中否定涉黑定性的案件,有些是由于违法犯罪对象过于特定。“比如,陈某霞等人成立唢呐协会一案,针对的是外来演出团体,且在16次违法犯罪行为中,仅有一次造成一人轻微伤。”

过于特定往往代表不了有一定广度的群体,在认定“欺压、残害群众”这一危害后果时会产生一些障碍。这也正是陈国庆副检察长在推进会的这段讲话引发与会者很大共鸣的原因:“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和行为特征三个特征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促生了危害性特征,危害性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本质特征……实践中,一定要把危害性特征作为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的重要标准。”

练好内功

打好出庭公诉“硬仗”

维护司法权威

“法令行则国治。”毋庸置疑,维护法庭秩序就是维护司法权威。

数据显示,全国检察机关还有未办结的审查起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件人。仍有较大数量案件已经起诉到法院尚待出庭支持公诉。

这意味着,在距离专项斗争收官之战不到三个月的时间里,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出庭支持公诉成为一场“硬仗”。在这次培训班的课程设置里,相关内容自然也成为了“重头戏”。

会议现场

重庆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孙琳的经验分享从一起案例说起。在尹某等人涉黑案的法庭调查环节,出现这样一幕:尹某当庭指认公诉人是他的“保护伞”,申请其回避。该事件被参加庭审的记者报道后,引发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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