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下午,演员文淇经纪公司金色传媒发布一则声明,称屡次发现文淇擅自以个人名义与品牌、杂志及商业机构合作,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将会追求其法律责任,以此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随后文淇方律师发布律师声明,称金色传媒在签约后存在拖欠艺人片酬、侵犯知情权等严重违约行为。文淇父母已于年10月向公司发送解约函,并于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法院已登记立案。
如此一来便可以解释金色传媒元旦艺人祝福中为何没有文淇的身影。
本已私下走法律流程却被金色传媒率先捅到台面上,有网友评论“经纪公司倒打一耙”“文淇被坑了”。
事实上艺人单方面提出与经纪公司解约早已经不是什么稀奇的事,韩庚、蒋劲夫、金晨、林更新、黄子韬、蔡徐坤都曾与原经纪公司撕破脸,原因无非两种:一是经纪公司不公平对待和压榨旗下艺人;二是艺人寻求到了更好的出路。
很明显,文淇解约的原因是第一种,从文淇粉丝声讨金色传媒的留言中可将文淇受到的不公正待遇概括为以下两点:
宣传、曝光不到位资源太差年文淇签约金色传媒,年文淇凭借电影《嘉年华》获得第54届金马奖最佳女主角的提名,凭借电影《血观音》,获得第54届金马奖最佳女配角。两部荣誉之作一部是靠摄影师推荐得来的,一部是靠自己面试得来的,这个过程中都没有借上金色传媒的力,不仅如此,与王俊凯合演的《天坑鹰猎》也是文淇面试得来的。
年文淇0电影0代言0综艺,唯一的消息就是在10月份接到了新版《神雕侠侣》郭襄的角色,网友称文淇是史上最惨的金马女配。同年,文淇与张子枫、张雪迎、关晓彤被中国电影频道评选的演技派新生代四小花旦,从演技上看各有长处,但从流量上看,文淇较其他三人落下了不止一个身位。
从2月13日文淇接到了MiuMiu的情人节活动就可看出,因长期缺少曝光文淇的微博转发评论明显少于宋祖儿与范丞丞。
虽然大众对于演技派演员的认可越来越高,但对于来内地闯荡的台湾艺人来说,没有人脉资源想拿到优质的合作项目谈何容易?长此以往,缺少作品的文淇观众又会记得多久?现在已经有网友评论文琪“糊了”。
电影咖高高在上的日子早已经一去不返了,文淇自然不会固步自封守死在电影界,从长远来看,与其野蛮生长莫不如离开形同虚设的经纪公司寻找更好的机会。
而这个时候舆论会对艺人进行缺少契约精神的道德谴责,诚然,培养一名艺人,经纪公司需要付出时间、金钱、人力等成本,但随之艺人也会签下“霸王条款”,据了解,朱一龙的经纪约长达35年。归根结底,契约精神是需要双方共同遵守。
根据《合同法》以及文化部审定的《演出合同示范文本》可得知,经纪公司的主给付义务包括需积极为艺人安排演出事务、提供艺术方面的专业指导、与艺人进行有效沟通,及时化解猜疑与隔阂、尊重和保护艺人隐私、如实告知等义务。
如果经纪公司处理演艺经纪事务不当,轻者艺人可要求经纪公司及时改正,重则导致艺人与经纪公司解除合同。
文淇爸爸在金色传媒发声明后开通微博发文指出了金色传媒的几大问题:
1、没有任何专业课培训、文化课培训及规划;
2、没有配备专业的经纪团队、文化课老师、生活老师,甚至基本的安全及生活问题都得不到保障;
3、未兑现给文淇量身打造杨阳导演电视剧女主角的承诺;
4、屡次隐瞒拖欠片酬,有部分片酬至今未付。
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在演艺合同中,艺人可在发生不可抗力、经纪公司预期违约、经催告后经纪公司仍不履行主要义务、目的落空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演艺合同。经纪公司出现根本违约行为时,艺人可主张法定解除权。
艺人在行使解除权时需要走催告与通知两项法定程序,据文淇律师公布的文件中可以看到年10月25日文琪与监护人已经向金色传媒递出了合同解除通知书并在年12月17日被法院受理,一切按照法律流程稳步推进。
不可置否文淇会承担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但对于此次金色传媒先声夺人大众还需理性看待,交给法律解决。
从行业环境来看,由于我国演艺事业发展起步晚、速度快、步子大,很多配套的制度及政策支持并不完善,不能像欧美等国,既能够从政府和社会得到大量资金支持,又能够在政策上享受国家的优惠待遇,现有的经纪公司很难发展成美国CAA的模式。
再加上前几年艺人地位低,剥削、不公平的事情屡有发生,更严重一些被“封杀”“雪藏”都是常有的事,完善演艺合同条款赋予被“雪藏”艺人任意解除权,有利于维护艺人的合法权益,但实施起来任重而道远。
近两年随着艺人地位的不断提升,以往的“霸王条款”逐渐变成了股份制,通过建立资本连结的方式绑定艺人。比如华谊兄弟旗下艺人李冰冰、黄晓明、Angelababy等均有大额股份,唐人的明星股东曾持有唐人股份总占比4.93%,胡歌、刘诗诗、古力娜扎都曾持有相应股份。
此外经纪公司还会高价收购明星的空壳公司并要求业绩对赌、为明星成立子公司,共同投资影视项目分享收益,华谊兄弟旗下就有冯小刚的公司东阳美拉,张国立的公司浙江常升,还有李晨、冯绍峰等6位明星持股的华谊浩瀚3家公司。正午阳光曾分别同王凯、靳东、刘涛成立了三家公司——得舍影视、锦麟影视和浙江得空影视,嘉行传媒也为迪丽热巴“松绑”让其开了工作室。
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本应该是互利共赢、守望相助的关系,如此一来才能实现长久的盈利,如果有不公平不公开不公信的情况发生,要借助法律解决问题而非舆论,此次文淇事件不失为艺人们的一个借鉴范本,但还是希望此类事件越少越好,当然了,这还需要法律与从业者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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