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文化和旅游部
转自:文旅之声
为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规范网络表演秩序,年我部印发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同时,明确《办法》实施前已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可在《办法》实施后的18个月缓冲期内取得经营资质,缓冲期内无经营资质不视为违反《办法》相关规定。
鉴于年全国多地出现散发疫情,结合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情况,经研究决定,将《办法》政策缓冲期延长至年2月29日。
特此公告。
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
年10月10日
编辑:刘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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