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7月12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对网络表演经济机构的证照资质、宣传要求,以及机构的服务对象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机构需要获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同时,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
首先,意见稿明确了网络表演经纪活动包括:网络表演内容的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网络表演者的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意见稿第四条规定,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第五条规定,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核验平台内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资质,不得允许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过期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在其平台内开展网络表演经纪活动。
从意见稿发布的起草说明交代的背景来看,此次意见稿中提到的网络表演更多是指向了直播领域。文旅部在说明中表示,随着管理的深入和精细化,在调研中发现,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作为链接直播内容生产者和传播渠道的中间桥梁,对直播内容有较大影响力,却处于管理的空白地带。
为加强网络表演行业内容源头管理,需要进一步明确平台、主播、经纪机构三方关系,形成平台管经纪机构、经纪机构管主播的层层责任传导机制,以确保网络表演行业健康发展。
因此,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告诉记者,由此可见“网络表演经纪机构”更多是指为网络主播提供经纪服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主播签约、代言等相关事项。而对于提前录制剪辑的短视频形式,则大概率不被包括在此范畴内。
值得一提的是,未成年人的相关保护依然是监管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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