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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带货主播们是怎么偷逃税的

来源:演出 时间:2022/8/13

近年来,网络主播、淘宝带货发展得如火如荼,根据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网络表演(直播)分会发布的《年中国网络表演(直播)行业发展报告》,年我国直播用户规模已达6.17亿,全行业网络主播账号累计超1.3亿,行业市场规模达.3亿元!直播行业的迅猛发展也催生了如薇娅、李佳琦、雪梨等顶流带货主播的出现。

然而,上个月顶流之一的雪梨偷逃税事件余波未平,今薇娅偷逃税案又瞬间引爆热搜,就连李佳琦也连带“被热搜”,粉丝纷纷留言嘱咐其务必好好交税!李佳琦背后公司美ONE相关负责人也被媒体采访回称:“一切经营正常。”

通过“薇娅案”和“雪梨案”税务机关回复的细节看,两者都存在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通过虚构业务,将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的情况。这似乎成了网络主播们进行税收“筹划”的常用手段。

然而随着国家税收征管手段的不断提升,结合已有“以票控税”及大力发展的“以数治税”征管体系,税务机关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可以很快定位到异常交易,并进行风险评估及深入核查。

那么为什么将“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会造成偷逃税的结果呢?下面将涉及一些税法干货知识,赶紧了解!说不定你就是下一个带货顶流呢?

“偷逃税案”问题的关键在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的认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网络直播从划分上属于表演的一类,也即通过网络直播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收入本质上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一种。税务机关在回复记者提问时也认定了在直播带货中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属于综合所得的一种,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如下),按这些顶流主播的收入水平,必然适用最高45%税率,也即其“筹划”出去的1个亿,按综合所得计算应缴个税应为万元。

关于45%税率这点,通过薇娅老公道歉信及网上流出的“薇娅事业部”通知中也得到证实。

但是,网络主播们“巧妙”地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方式将其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个人投资者(合伙人)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并且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个税。排除企业日常的成本和费用外,主播们还可通过参加各类培训、采购各类资产等途径增加可扣除的费用等支出。

可以看出,经营所得最高税率35%不仅低于综合所得最高税率45%;因经营所得可按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等支出后余额为应纳税额,实际税率应比35%还低。特别地,有些地方对于个人独资企业还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造成实际税负可能不到10%甚至更低,这进一步加大了相比于“筹划”前全额收入按45%税率计税的应缴个税差异,造成了偷逃税的结果。

法网恢恢,孰能逃过。特别是对社会有影响力的公众人物,更应以身作则,依法纳税!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已印发通知,明确网络主播年底前能够主动报告并及时纠正涉税问题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处罚。据说,已有上千人主动自查补缴税款。年马上结束了,主播们还不行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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