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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提示丨从演出经纪合同看艺人毁约风

来源:演出 时间:2024/8/3

近日,各类演唱会等演出活动如火如荼,各大演出经纪公司迎来极大商业机遇。演出经纪合同是指演艺经纪公司与演艺人员之间签订的一种合同,用于明确双方在演艺活动中的相关权利义务,确保演艺人员和经纪公司之间的合作顺利进行。演出经纪合同中规定了经纪范围、经纪费用等重要事项,也是双方权益的重要保障。对于演出经纪公司而言,培养一位演艺人员需要花费大量的资金、资源等,因而为了防止公司将艺人捧红之后艺人毁约跳槽,需要谨慎约定演出经纪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合同解除权等条款,以规避艺人毁约风险,保障演艺公司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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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演出经纪合同案例分布情况

以“演出经纪合同”为关键词,在小包公智能类案检索系统中检索相关案件,共可得1个权威类案,56个普通类案。可视化查看56个演出经纪合同纠纷类案基本情况,可见演出经纪合同相关纠纷主要分布在演出活动频繁的北京、上海、广州等经济发达城市。其中二审程序占比接近50%,一定程度上说明演出经纪合同类纠纷的疑难复杂程度。

接下来和小包公一起,以演出经纪公司为视角,通过智能类案检索系统中的具体案例和企业合规大师的风险建议,一起来看看演出经纪合同中艺人毁约等风险规避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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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与窦某表演合同纠纷案

经筛选比对,小包公以“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与窦某表演合同纠纷案”为例,解读演出经纪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时常出现的艺人毁约风险。该案入选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年3月23日,新画面公司与窦某签订了演出经纪合同《XX合约》,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年9月16日,窦某出演男主角的电影《山楂树之恋》上映;次年,窦某出演配角的电影《金陵十三钗》上映,窦某借此声名大噪。年9月21日,新画面公司取得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经营范围是: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年,窦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文简称“北京二中院”)提起诉讼,以新画面公司在签订涉案合同时不具备演出经纪机构的资质,且未履行相关报批手续为由主张《合约》无效。随后,法院认为《合约》有效,窦某变更诉讼请求,主张新画面公司未给窦某安排工作构成根本性违约,要求解除涉案《合约》。新画面公司提出反诉,提出窦某擅自从事演艺活动,应赔偿因其违约、毁约行为给新画面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案件经过

1.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三:涉案合同的效力、涉案合同能否解除以及窦骁该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其一,关于涉案合同的效力问题。窦某主张,在签订涉案合同时,新画面公司不具备演出经纪机构的资质,且窦某为加拿大公民,新画面公司没有履行相应报批手续,因而涉案合同无效。对此,北京二中院认为,无论是资质还是报批问题,既没有明确规定属于无效行为,也不会必然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据此认定为无效合同。

其二,关于涉案合同能否解除的问题。窦某主张,新画面公司未给其安排工作构成根本性违约,且其具有单方解除权。对此,新画面公司提出,电影《山楂树之恋》和《金陵十三钗》均是其依据涉案合同给窦骁安排的工作。窦某认为演出经纪应当是新画面公司为窦某提供其他单位的工作机会,而非新画面公司自己的工作机会;该观点未得到法院认可,演艺经纪合同作为既非代理性质也非行纪性质的综合性合同,孤立地适用“单方解除”规则有违合同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均衡性及公平性,因此其关于单方解除权的主张也缺乏依据。此外,窦某还以《合同法》第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北京二中院指出,“虽然涉案合同约定窦某对于新画面公司提供的具体工作机会有决定权,但如果窦某不接受必将面临在合同期内亦不能接受任何演艺工作的后果。因此,涉案合同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的非金钱债务的性质,可以适用上述法律规定予以解除,但窦某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其三,关于窦某该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新画面公司主张,如判令解除涉案合同,则请求判令窦某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新画面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万元,以及因窦某毁约给新画面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万元,其中万元即为窦某擅自与第三方签约参加演艺活动给其造成的损失,而其为培养、宣传窦某所支付的费用以及涉案合同预期可得利益综合酌定为万元。对此,北京二中院指出,就其擅自参加活动的行为而言,缺乏依据,不予采信;就其毁约行为而言,因涉案合同中并无违约责任的约定,且新画面公司亦未就此提出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新画面公司提出的赔偿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窦某与新画面公司签订的《合约》是有效合同;二、窦某与新画面公司签订的《合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三、驳回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新画面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2.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宣判后,窦某服从一审判决,而新画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四项。针对第四项判决,新画面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窦某继续履行与新画面公司签订的《合约》或判令窦某赔偿因其恶意毁约给新画面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暂计人民币万元。其上诉理由如下。一方面,一审判决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认定解决涉案《合约》,显属适用法律错误,同时继续履行《合约》并不会侵犯窦某的人身权,因此只有在窦某赔偿因其恶意毁约给新画面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才能终止涉案《合约》的履行。另一方面,一审法院如果支持艺人在成名获利后任意毁约,而艺人从中获得不正当利益,就会鼓励艺人恶意毁约的不诚信行为,使演艺经纪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破坏了行业交易秩序的稳定性。

针对合同是否应当予以解除的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次从单方解除权等角度予以明确。

第一,从单方解除权的角度来看,为了体现合同自愿、公平以及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在该类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确定上应当主要遵循双方约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界定,不能在任何情况下都赋予当事人单方合同解除权。因为在演艺行业中,相关从业人员(即艺人)的价值与其自身知名度、影响力紧密相关,而作为该行业从业人员的经纪公司,在艺人的初期培养、宣传以及知名度的积累上必然付出商业代价,同时艺人是否能够达到市场的影响力,存在不确定性,由此经纪公司在艺人的培养过程中存在一定风险。故若允许艺人行使单方解除权,不利于演艺行业的整体运营秩序的建立,因此在演艺合同中单方解除权应当予以合理限制。

第二,一审判决依据《合同法》第条规定认定解除《合约》为适用法律错误。涉案《合约》第三条规定,窦某对所有演艺活动具有自己选择决定权,而且其参加非新画面公司安排的演艺活动仅需承担支付相应酬金的违约责任,并不存在直接损害其人身权的情况。同时根据在案证据,新画面公司亦不存在任何过错及违约行为,并已履行了为窦某安排演出、商业代言及市场推广等合同义务。考虑到涉案《合约》的履行需要双方当事人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实现合同的根本目的,有利于艺人和经纪公司的共同发展,在窦某已经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而新画面公司对于合同解除亦存在意向的情况下,应当本着公平、有价、平等的基本原则确定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若涉案《合约》解除后,在窦某赔偿相应损失的情况下,不仅新画面公司作为经纪公司能够实现培养艺人的经济收益,而且窦某亦能够正常发展其自身演艺事业。故新画面公司此部分上诉理由虽具有法律依据,但并不足以影响认定结论,本院在纠正一审判决错误的基础上,依法确认解除涉案《合约》。

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窦某赔偿因其擅自参加演艺活动给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万元,并赔偿因其毁约给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二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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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演出经纪合同相关要点总结

1.合同效力认定非常谨慎,但仍需注意履行相关义务

本案所涉及的第一个关键即为涉案《合约》的效力问题。一审及二审法院皆确认了《合约》有效。资质、报批手续等规定都属于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即该瑕疵不足以影响合同效力。对于这两类规范的界分,王利明教授指出,“如果某个规范就其性质而言仅仅应该属于有关秩序的规定或者属于警察法规的范畴,违反该规定与其他违法行为一样都应当受到制裁,而不影响到私法上的效力,则该强制性规定便不属于效力性规范”。北京二中院也指出,《合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履行报批手续等行为既没有明确规定属于无效行为,也不会必然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合同有效。由此可见,法院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非常谨慎,若没有法律明文规定,通常不会轻易认定合同无效,更多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理念。

此外,从司法实践中看,在小包公智能类案检索系统中,以“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为关键词检索案例,可知艺人以经纪公司无相关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案例较多,且通常不会得到支持。尽管如此,经纪公司仍需提高警惕,注意履行相关资质的申请和报批手续的完善等义务,以封锁风险道路。

2.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贯穿始终,因而应对合同条款进行尽可能完善的约定

(1)单方解除权的行使综合考虑双方利益

一审及二审法院就应当合理限制演出经纪合同中单方解除权的行使层面达成了一致。即为了体现合同自愿、公平以及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不能在任何情况下都赋予当事人单方合同解除权。经纪公司捧红一位艺人是兼具财力、运气等多方面的结果,即其投资行为具有较大风险。若允许艺人行使单方解除权,将使经纪公司在此类合同的履行中处于不对等的合同地位。因此,从双方利益的平衡等角度考虑,单方解除权的行使必须得到限制。

(2)合同的解除也需综合考虑双方利益

本案中,窦某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约》,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新画面公司也存在一定解约意向。从解约这一结果来看,涉案《合约》解除后,在窦某赔偿相应损失的情况下,不仅新画面公司作为经纪公司能够获得培养艺人的经济收益,窦某亦能够正常发展其自身演艺事业。因此,解除合同且由窦某支付违约金是将双方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选择。

综上,在演出经纪合同等绝大多数合同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都贯穿始终,因而应对合同条款进行尽可能完善的约定,预设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诸多风险,从而掌握合同主动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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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包公智能合同审查助力风险防控

小包公智能合同审查AI提示经纪公司约定完善违约金等相关条款,将演出经纪合同风险把控在自己手中。本文从小包公海量合同模板库中选取艺人签约合同范本,展示小包公智能合同审查黑科技!

(一)选择审查立场,为企业提供切合主体的风险识别模式

小包公合同审查支持选择对应审查立场,从对应主体的角度精准考量合同签订、履行全周期过程中可能给企业带来的潜在风险,本文将以“经纪公司”立场展示智能合同审查。

(二)智能识别风险,提醒企业完善相关条款

在经纪公司立场下,小包公智能合同审查一键AI识别上传的艺人签约合同中缺失或不完善的条款,并针对性给出一系列风险点,智能提醒企业增加缺失条款。

如图所示,本次选取的艺人签约合同中,小包公AI审查得出2个高风险点,10个低风险点以及1个注意事项。其中违约责任等条款存在相应风险,小包公在识别缺失条款风险的基础上提供相应法律依据和修改建议,企业可根据需要对条款进行增补。

如下图所示,本份合同范本中违约责任条款约定不明晰,小包公智能合同审查识别出本合同详细违约情形条款缺少对艺人违反公序良俗、逾期结算、不配合演出合同情形的约定,建议可增加相关条款,并提示:“双方可明确约定部分可能发生情形属于违约情况,以及违约发生时的赔偿责任及合同约定解除权,避免守约方利益受损。”

(三)提供参考案例,用司法实践提醒经纪公司注意合同风险

除智能识别合同风险并提供AI建议外,小包公还可推送对应风险的司法实践案例,并可精准选择精确到地级市的案例区域,合理预测法院的裁判态度。如下图所示,针对逾期结算这一风险,小包公在推送的相关案例中还可就此提炼相关争议焦点,以便经纪公司迅速预判防范自身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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