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4月24日讯本已协定好的新春民俗文化节马戏团演出,却因疫情严重未能如期举行。那么,先行支付的合同款是否可以退还?近日,菏泽巨野法院柳林法庭审理了一起演出合同纠纷案。
年1月9日,原告山东某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巨野县柳林镇某杂技团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在年1月28日至年2月8日为原告组织的新春民俗文化节提供演出服务。签订合同当天,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元的预付款,后又于年1月21日支付了元。最后,因疫情严重新春民俗文化节未能如期举办,被告也未提供演出服务。为此,原告向法庭提出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其已经支付的合同款共计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订立合作协议属实,但因疫情原因未能如期进行演出,所造成的损失系因不可抗力造成。因此,给双方造成的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被告同意解除合作协议,但因此次演出给被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应当由原告继续支付合同约定的尾款元。
庭审中,面对原告提供的《合作协议》、银行客户对账单、业务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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