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张某与某传媒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主播经纪合约》,在公司的扶持下,张某成功孵化起票。一年半后,因业务调整,公司要求张某进行家族变更,却遭到张某拒绝,后张某甚至自行加入其他家族。
依照合同约定,该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在沟通无果后,公司将其告上了法庭。
而在庭上,张某以公司不具备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理由拒绝承认合同的法律效力。这样的主张会被法院支持吗?答案是否定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与合同效力认定并无关联性,签订《主播经纪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强制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张某最终被判支付违约金30W!
至于公司是否具备演出经营资质,法院认为张某可以另行向相关行政部门提起检查,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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